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林麗淑 被告 沈雅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3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31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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