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33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3304號

聲請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對人 劉樹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樹生、 吳俊衡 (歿)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吳俊衡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1274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劉樹生、吳俊衡為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吳俊衡早於聲請人聲請執行前之114年2月16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是相對人吳俊衡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本件執行名義對相對人吳俊衡之繼承人是否亦有效力,為聲請人得否得持該執行名義,以相對人吳俊衡之繼承人為執行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另一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洪靖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