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3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遭羈押數月之久,被告在押期間家中頓失依靠,極待被告返家照料,且被告固定住所並有固定工作,實無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尚難以具保之處分替代羈押。至聲請人即被告以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為由,聲請停止羈押,尚與本件被告是否仍存羈押原因、必要無礙,另其所陳有家務待處理、照料乙節,係屬被告個人家庭因素,亦非應准予停止羈押之理由,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