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88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H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壹年內禁止考領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並施以道路安全講習。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二時五十四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鎮○○○路處,因「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經測定酒精值零點九七MG/L)」之違規,為警依法舉發,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處異議人吊扣汽車駕照十二個月,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駕駛重型機車酒駕,經法院判刑及易科罰金,異議人繳交罰金後,因無機車駕照,竟遭吊扣普通小型車駕照,致使異議人無法工作,影響生計,爰依法聲請撤銷該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汽車駕駛人,有上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項第一款、第二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業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查該條文修正前,其原提案修正條文為:「汽、機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違法或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駕駛執照。」立法理由略以:「原條文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扣或吊銷,失之過酷,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甚鉅,爰修正之」等語,其最後通過之修正條文,係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原有條文中之【吊扣或】三字刪除,則參照上開立法理由及立法經過,依修正後之條文,依上開規定受【吊銷駕照】處分者,仍維持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至於,受【吊扣駕照】處分者,則僅【吊扣】其違法或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駕駛執照,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此觀之立法理由及立法經過至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交抗字第一三六號裁定參照)。足見立法者認為吊扣駕照之處分只需吊扣駕駛人違規時所駕駛車類之駕駛執照即可,故刻意刪除一併吊扣駕駛人持有所有車類之駕駛執照之規定。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六項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是本條例就無駕駛執照者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之情形,已設有處理之方式,自不得因違規人並無駕駛執照即任意吊扣其他種類車輛之駕照。故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所需吊扣之駕照,應係指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遭查獲時所駕駛車輛之駕照,而不得將遭查獲人所持有各級車輛之駕照均予吊扣。
四、經查:異議人甲○○於上開時、地,駕駛前揭重型機車,因「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經測試值為零點九七MG/L)」違規,為警以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中縣警交字第H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開單告發等事實,為異議人所自承,且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在卷可憑。而本件異議人乃酒後駕駛重型機車,然其並無重型機車駕照,原處分機關裁處吊扣駕照,已與上開法律意旨有違,況本件異議人係無重型機車駕照而騎乘重型機車,依前揭說明,只需依法禁止其在此期間內考領重型機車駕照,即可達成原本預定之法律效果,依前揭說明,原處分機關吊扣異議人汽車駕照自與法不合。從而,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改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處罰。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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