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13、7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勇棠
王宗宇(原名王博烟)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陳本良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