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97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兆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78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