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4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蔡委廷
李證賢
被 告 凌榛 即博翊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凌正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七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七月七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下
午四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