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東晋 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號)。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7,933元,其中除工
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部分,為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生損害
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
,其餘請求104,600元之部分(計算式:汽車維修費48,600元+
相當於租車費用之財產上損害56,000元=104,600元),則非屬
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未據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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