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978號
原 告 王丕薰
被 告 鍾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下午十四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
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