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潮簡字第180號
原 告 林秀美
被 告 張徐秋英
訴訟代理人 張和仁
被 告 郭瑛美
曾 張順英 即張順英
李春蘭
邱增維
王和平
陳麗燕
鍾絜羽
陳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106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徐秋英、郭瑛美、曾張順英即張順英、李春蘭、邱增維、
陳麗燕、鍾絜羽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被告王和平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柒仟元;被告陳金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徐秋英、郭瑛美、曾張順英即張順英、李春蘭
、邱增維、陳麗燕、鍾絜羽、王和平負擔十四分之一、被告被告
陳金城負擔十四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瑛美、曾張順英、李春蘭、邱增維、王和平、陳
麗燕、鍾絜羽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張徐秋英、郭瑛美、曾張順英、李
春蘭、邱增維、王和平、陳麗燕、鍾絜羽、陳金城等人所簽
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詎經提示竟未獲付款,為此爰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張徐秋英、郭瑛
美、曾張順英即張順英、李春蘭、邱增維、王和平、陳麗燕
、鍾絜羽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一萬元,被告陳金城
應給付原告二萬元。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張徐秋英:原告持有的這些票,是因為我召集合會,由
死會會員所簽發的,我的票是我簽發的,該合會到民國104
年9月10日止會,就收死會的錢,分給活會的人,但有的死
會的人後來就沒有再繳款了,有的就自己互抵掉了,我也有
將收到的會款,交給原告,我的票已經付款了等語。
㈡被告陳金城:我的票是簽發的,但要給我時間還等語。
㈢被告王和平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依其之前到場的
陳述略以:我是死會,我有開票,我每個月有交錢給 王雪春
,王雪春也有把票還給我,為何原告的票沒有取回,我不清
楚。
㈣郭瑛美、曾張順英即張順英、李春蘭、邱增維、陳麗燕、鍾
絜羽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
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
: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
利息。」此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97條第
1項第1款、第12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張為
證(見本院卷第4-8頁),堪信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徐秋英、
王和平抗辯清償乙節,除原告自陳王和平有付3,000元外(
見本院卷第128頁反面),被告張徐秋英、王和平即未能再
舉證證明,故被告張徐秋英、王和平之抗辯,除原告承認的
部分外,自難信為實在。又被告張徐秋英所述合會止會後的
互抵情形,原告表示並不知情(見本院卷第128頁),故亦
難以此對抗原告。
㈢綜上所述,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張徐秋英、郭瑛美、曾張順英即張順英、李春蘭、邱增維
、陳麗燕、鍾絜羽各給付10,000元、被告王和平給付7,000
元及被告陳金城給付2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90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丹瑜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號│發票日│金額(新臺幣)│
├──┼────┼─────┼───────┼───────┤
│1│徐 張秋英 │NO359094│103年8月10日│1萬元│
├──┼────┼─────┼───────┼───────┤
│2│郭瑛美│NO337016│104年5月10日│1萬元│
├──┼────┼─────┼───────┼───────┤
│3│曾張順英│NO336988│104年4月10日│1萬元│
││即張順英││││
├──┼────┼─────┼───────┼───────┤
│4│李春蘭│NO552256│104年3月10日│1萬元│
├──┼────┼─────┼───────┼───────┤
│5│邱增維│NO675008│104年2月10日│1萬元│
├──┼────┼─────┼───────┼───────┤
│6│王和平│WG0000000│104年1月10日│1萬元│
├──┼────┼─────┼───────┼───────┤
│7│陳麗燕│NO651127│103年11月10日│1萬元│
├──┼────┼─────┼───────┼───────┤
│8│鍾絜羽│NO392753│103年9月10日│1萬元│
├──┼────┼─────┼───────┼───────┤
│9│陳金城│TH0000000│104年7月10日│1萬元│
├──┼────┼─────┼───────┼───────┤
│10│陳金城│NO374105│104年9月10日│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