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7,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1,77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