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調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調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乙○○
            樓
相 對 人 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陽明山中國麗緻大飯
      店)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240,000元,應徵調解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