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1月19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0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35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