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4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陳慧樺即達誠商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登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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