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原告 蔡正元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
王君倚 律師被告 段宜康 上列被告段宜康因本院103年度自字第5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蔡正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解怡蕙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