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楊順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哈林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徐英晋 、吳麗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徐英晋姓名究為「徐英晋」或「 徐英晉 」?如
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四是否有誤?並詳列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