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二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乙○○
丁○○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複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之最新法定代理人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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