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第七○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王綽光法官孫萍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