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251號上訴人 孫雪珍 被上訴人 張王台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又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251號判
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73,671元,且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業經本院於108年2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7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03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賴惠慈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