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7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輝選任辯護人董佳政律師被告吳俊億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及就被告吳俊億部分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2978、3316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6187號),並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林明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俊億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明輝及吳俊億(同案被告 沈孟樺 所涉幫助詐欺犯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均明知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犯罪集團詐騙社會大眾匯款至該帳戶內,成為所謂「人頭帳戶」而淪為犯罪工具,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之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各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林明輝於民國106年3月28日,以寄送宅急便包裹之方式,將其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水湳郵局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水湳郵局帳戶)及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李俊瑋 」之某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吳俊億於106年3月3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於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取得前揭各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於如附表編號
1至10「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10「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術,使如附表編號1至10「告訴人或被害人」欄所示之對象陷於錯誤,而各為如附表編號1至10「交付款項時間、金額及方式」欄所示之交付款項行為,且該等款項隨即於同日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 林楠瑾 、 范雅琪 、 張蕎茵 、 郭心瑜 、 簡瑞祺 、 徐莉熏 、 施品玲 、 王麗 銀、 江怡 諭及 吳文 馨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⒈被告林明輝及吳俊億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⒉告訴人林楠瑾、范雅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張蕎
茵、郭心瑜、簡瑞祺、徐莉熏、施品玲、 王麗銀 、 江怡諭 及 吳文馨 於警詢中之證述。
⒊被告林明輝提出之「宅急便托運收據」及「LINE對話紀錄翻
拍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7日儲字第1060073136號函覆,及該函檢附被告林明輝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6月1日台新作文字第10634456號函覆,及該函檢附被告林明輝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106年4月19日彰霧字第1060063號函覆,及該函檢附被告吳俊億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8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59617號函覆,及所附「被告吳俊億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影本3紙」。
⒋告訴人林楠瑾提出之: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③告訴人林楠瑾存款明細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存摺內頁影本翻拍照片、存摺內頁影本。
⒌告訴人范雅琪提出之: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③銅鑼郵局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
⒍告訴人張蕎茵提出之: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⒎告訴人郭心瑜提出之: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137頁)。
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1日儲字第1060161489號
函覆之「告訴人范雅琪銅鑼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⒐告訴人簡瑞祺提出之: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告訴人簡瑞祺提供其母親 楊澄香 所有之彰化銀行存摺影本、其父親 簡添祿 所有之大林中山路郵局存摺影本及告訴人簡瑞祺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ATM交易明細紀錄影本8紙。⒑告訴人徐莉熏提出之: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告訴人徐莉熏提供之其所有之銀行存摺影本2份及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吳文馨提出之:①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3張②網路銀行轉帳列印資料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
告訴人施品玲提出之: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茄萣分
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告訴人王麗銀提出之:①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郵局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6張。
告訴人江怡諭提出之: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
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
三、本件被告二人均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林明輝及吳俊億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林明輝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願受拘役50日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㈡、被告吳俊億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願受拘役50日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1,
000元折算1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
455條之4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編號│告訴人或│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被害人││(民國)│(新臺幣)││├──┼─────┼──────────────────┼─────────────┼─────┼─────────┤│1│林楠瑾│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0日19時42分許│1.106年3月30日20時34分許│2萬9,985元│林明輝之水湳郵局帳││││,撥打告訴人林楠瑾所使用之電話,並對│││戶││││告訴人林楠瑾佯稱:因網路購物之訂單重├─────────────┼─────┼─────────┤│││覆,須操作ATM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2.106年3月30日21時10分許│3萬元│林明輝之台新銀行帳││││人林楠瑾陷於錯誤,而為右列所示交付款│││戶││││項之行為。├─────────────┼─────┼─────────┤││││3.106年3月30日21時4分許│2萬9,985元│吳俊億之彰化銀行帳│││││││戶│├──┼─────┼──────────────────┼─────────────┼─────┼─────────┤│2│范雅琪│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0日19時13分許│1.106年3月30日20時5分許│2萬9,985元│林明輝之水湳郵局帳││││,撥打告訴人范雅琪所使用之電話,並對│││戶││││告訴人范雅琪佯稱:因網路購物之訂單重├─────────────┼─────┼─────────┤│││覆,須操作ATM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2.106年3月30日20時10分許│1萬6,985元│林明輝之水湳郵局帳││││人范雅琪陷於錯誤,而為右列所示交付款│││戶││││項之行為。├─────────────┼─────┼─────────┤││││3.106年3月30日20時27分許│2萬9,985元│林明輝之水湳郵局帳│││││││戶││││├─────────────┼─────┼─────────┤││││4.106年3月30日20時32分許│1萬2,985元│林明輝之水湳郵局帳│││││││戶││││├─────────────┼─────┼─────────┤││││5.106年3月30日20時37分許│2萬9,985元│林明輝之水湳郵局帳│││││││戶││││├─────────────┼─────┼─────────┤││││6.106年3月30日20時42分許│2萬9,985元│林明輝之台新銀行帳│││││││戶││││├─────────────┼─────┼─────────┤││││7.106年3月30日20時46分許│2萬9,985元│沈孟樺之元大銀行帳│││││││戶││││├─────────────┼─────┼─────────┤││││8.106年3月30日21時29分許│1萬5,201元│吳俊億之彰化銀行帳│││││││戶│├──┼─────┼──────────────────┼─────────────┼─────┼─────────┤│3│張蕎茵│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0日19時3分許│106年3月30日20時26分許│2萬8,123元│林明輝之台新銀行帳││││,撥打告訴人張蕎茵所使用之電話,並對│││戶││││告訴人張蕎茵佯稱:因網路購物員工操作│││││││系統不當,不慎將個人資料外流,須操作│││││││ATM以取消該訂單,方能解決此問題云云│││││││,致告訴人張蕎茵陷於錯誤,而為右列所│││││││示交付款項之行為。││││├──┼─────┼──────────────────┼─────────────┼─────┼─────────┤│4│郭心瑜│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0日19時14分許│1.106年3月30日20時32分許│2萬9,980元│林明輝之台新銀行帳││││,撥打告訴人郭心瑜所使用之電話,並對│││戶││││告訴人郭心瑜佯稱:因網路購物員工操作├─────────────┼─────┼─────────┤│││系統不當,不慎設定為分期付款,而會連│2.106年3月30日20時35分許│7,123元│林明輝之台新銀行帳││││續12個月扣款,須操作ATM以取消該訂單│││戶││││,方能解決此問題云云,致告訴人郭心瑜│││││││陷於錯誤,而為右列所示交付款項之行為│││││││。││││├──┼─────┼──────────────────┼─────────────┼─────┼─────────┤│5│簡瑞祺│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0日21時許,撥│106年3月30日22時10分許│3萬元│吳俊億之彰化銀行帳││││打電話予告訴人簡瑞祺,自稱MYDRESS拍│││戶││││賣網站人員,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因│││││││錯按成批發商的量加上工作人員疏失,誤│││││││設連續扣繳24次,須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簡瑞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現│││││││金無摺存入ATM轉帳方式,而為右列所示│││││││交付款項之行為。││││││││││││││││││├──┼─────┼──────────────────┼─────────────┼─────┼─────────┤│6│徐莉熏│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0日21時許,撥│106年3月30日22時11分許│3萬元│吳俊億之中國信託銀││││打電話予告訴人徐莉熏,自稱係 小三 美髮│││行帳戶││││噴霧客服人員、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佯稱│││││││其購買噴霧劑不小心經客服人員下單12瓶│││││││,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告訴人徐莉│││││││熏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ATM轉帳方式,│││││││而為右列所示交付款項之行為。│││││││││││├──┼─────┼──────────────────┼─────────────┼─────┼─────────┤│7│施品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0日21時許,假│106年3月30日22時22分許│2萬9,987元│吳俊億之中國信託銀││││冒AndenHud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施品玲│││行帳戶││││佯稱:公司訂單有問題,多10筆交易,會│││││││傳真資料給中國信託銀行云云,復於同日│││││││21時10分許,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施品玲佯稱:線上取消,須至ATM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施品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ATM轉帳方式,而為右列所示交付│││││││款項之行為。││││││││││││││││││├──┼─────┼──────────────────┼─────────────┼─────┼─────────┤│8│王麗銀│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0日21時許,假│1.106年3月30日22時23分許│2,123元│吳俊億之中國信託銀││││冒486團購網賣家,撥打電話予王麗銀佯│││行帳戶││││稱:之前以信用卡分期購買之空氣清淨機├─────────────┼─────┼─────────┤│││,明日富邦銀行信用卡將扣款3筆,金額│2.106年3月30日22時26分許│1,977元│吳俊億之中國信託銀││││為1萬6000餘元,將傳真給富邦銀行取消│││行帳戶││││扣款云云,復於同日21時50分許,假冒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王麗銀佯稱:須至附│││││││近ATM,測試是否可以轉帳云云,致王麗│││││││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ATM轉帳方式,│││││││而為右列所示交付款項之行為。││││├──┼─────┼──────────────────┼─────────────┼─────┼─────────┤│9│江怡諭│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0日21時50分許│1.106年3月30日21時57分許│2萬9,989元│吳俊億之彰化銀行帳││││,假冒ANDENHUD網路購物平臺人員撥打│││戶││││電話予江怡諭佯稱:因會計人員疏失,誤├─────────────┼─────┼─────────┤│││設為經銷商賣家,將自動扣款50筆,須│2.106年3月30日21時58分許│6,814元│吳俊億之彰化銀行帳││││至ATM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江怡諭陷於錯│││戶││││誤,遂依指示以ATM轉帳方式,而為右列│││││││所示交付款項之行為。││││├──┼─────┼──────────────────┼─────────────┼─────┼─────────┤│10│吳文馨│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0日21時42分許│106年3月30日23時10分許│2萬3,123元│吳俊億之中國信託銀││││,假冒486團購網賣家,撥打電話予吳文│││行帳戶││││馨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多購買3筆,│││││││協助取消訂單,須至ATM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吳文馨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ATM轉帳方式,而為右列所示交付款│││││││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