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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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78號債權人豪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二、聲請狀上債權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三、各筆債權之利息起算日。
四、美金35045.23元係如何計算得出,請陳報其債權計算表。
五、請具體陳明有關美金35045.23元部份之請求原因及事實(例如:債務人係於何時向債權人購買物品及其價金數額?如係分次購買,應分別載明)。
六、請以書面陳述東莞連駿制品有限公司與豪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聯。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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