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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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23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鄒志財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4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志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鄒志財前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拘無著,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自應由本院依法沒入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