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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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唐永洪律師
呂理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證人 余正偉 之證述內容與被告供述情節顯有出入,且余正偉與被告又係多年好友,其二人間顯有勾串共犯之虞,是被告原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應自96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