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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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4號債權人企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具狀人處蓋有中國信託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企業大樓區分所有權會之圖章,上載具狀人名稱顯與債權人名稱不同,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完整之名稱全銜以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影本,以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惟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