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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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易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104號再審原告 呂春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565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169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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