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92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陳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其中貳拾伍萬柒仟肆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肆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叁佰壹拾伍元,及其中伍仟捌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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