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44號聲請人 鍾瑩 訴訟代理人 王施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瑞蓮 間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15號恢復原狀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五號恢復原狀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核對筆錄之需要,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15號恢復原狀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李瑜娟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