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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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胡國居 (地址詳卷)被告 謝光毅 (地址詳卷)
徐歷慶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桃簡字第18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陳藝文法官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