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8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83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831號債權人 柯佳妤 柯家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意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清償協議書及請求原因事實皆為25萬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