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14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蔡政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2月28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491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政安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2月23日上午5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段0號星聚點KTV。
(三)行為:被移送人蔡政安原本在上開KTV之252包廂內唱歌
,因酒醉誤入201包廂內,而與被害人 李信樺 、 廖駿榮 、
柯進福 等三人發生糾紛,被移送人蔡政安,遂於上記行為
時、地徒手毆打被害人李信樺、廖駿榮、柯進福,而加暴
行於他人(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蔡政安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即被害人李信樺、廖駿榮、柯進福於警詢中之證述
。
(三)現場照片。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
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以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