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桃簡字第131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志宏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志宏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周志宏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2年7月3日下午3、4時許,前往桃園市○○區○○街○○號 曾德文 (本院另案審理中)所經營且屬公眾得出入而可兌換金錢之「福泰電子遊戲場」,並與該處擺放之機台對賭。店內賭博方式係賭客入場後,須向店員換得代幣,在選定之機台投入代幣後,隨意下注押分,依各該賭博電玩機台之遊戲規則,贏者可得下注分數不等倍數之代幣;反之,代幣則悉歸店家所有。賭客不續玩時,將機台內之代幣退出,向店員換取寄幣卡(1張寄幣卡代表200枚代幣),再向負責與賭客兌換現金,俗稱「老鼠」之 林明煌 或 黃賴舜 (涉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部分,經檢察官另案起訴)以1張寄幣卡換得新台幣(下同)600元之比例兌換等值現金。嗣於102年7月3日晚間6時1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移送台彎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志宏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而前開遊戲場,於賭客入場時得向店員換得代幣,在選定之機台投入代幣後,隨意下注押分,依各該賭博電玩機台之遊戲規則,贏者可得下注分數不等倍數之代幣;反之,代幣則悉歸店家所有。賭客不續玩時,將機台內之代幣退出,向店員換取寄幣卡(1張寄幣卡代表200枚代幣),再向負責與賭客兌換現金俗稱「老鼠」之林明煌或黃賴舜以1張寄幣卡換得600元之比例兌換等值現金等情,亦據經證人(即當時在場把玩機台而為警當場查獲之賭客) 張孟正 、 郭萬坤 、林春風、 李勝森 、 黃金源 、 謝世宏 、 莊超雄 、 王冠博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現場檢查紀錄、偵查探訪報告、派出所偵查探訪照片、組織架構圖、員工一覽表、現場照片、現場機台圖等件附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證。至被告周志宏於本院訊問時雖未供述有將寄幣卡兌換成現金之情,然其在該具賭博性質之遊戲場把玩可以洗分之機台,即已成立賭博罪,與是否曾將寄幣卡兌換成現金無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周志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顯然助長賭博風氣,有礙社會善良風俗,兼衡被告周志宏於本院訊問時尚能坦承犯行,而其犯罪情節非重,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而附表編號二及編號三所示之物係兌換代幣、寄幣卡處即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警方在被告周志宏處所扣得之現金31,400元(警方已交由被告周志宏保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非刑法第266條第2項應沒收之物,自不得於本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一│「7PK」合計70台(含IC板70片)、「SOLT類」合│││計32台(含IC板32片)、「水果盤」合計65台(含│││IC板65片)、「鋼珠類」合計20台(含IC板20片)│││、「麻將」合計8台(含IC板8片)、「 小瑪莉 」│││合計2台(含IC板2片)、「賓果行星」合計1台│││(含IC板1片)、「海物語」合計1台(含IC板1│││片)、「夢幻賽馬」合計1台(含IC板5片)、「│││獵魚高手」合計1台(含IC板1片)、「威京傳奇│││」合計1台(含IC板1片)、「百家樂」合計1台│││(含IC板6片)、「賓果精靈」合計1台(含IC板3│││片)。│├──┼───────────────────────┤│二│在一樓櫃台販賣代幣處所查扣之寄幣卡50張、代幣(│││粉色盒子)40個、代幣(黃色盒子)100個、代幣(│││綠色盒子)200個、代幣(深粉色盒子)400個、代│││幣(袋裝)2,000個。│├──┼───────────────────────┤│三│在一樓販賣代幣之櫃台內所查扣之現金新台幣74,900│││元、新台幣10元硬幣218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