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04號聲請人 陳文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育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