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一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被告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對原告之工業電腦門鎖結構改良新型第二○六四五九號專利權提出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業已對原告之工業電腦門鎖結構改良新型第二○六四五九號專利權提出舉發,其舉發理由略以:原告之工業電腦門鎖結構改良新型第二○六四五九號專利權不符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新穎性,並提出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之產品型錄影本四份、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海關出口報單影本四份為證,有專利案舉發理由書影本乙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舉發案是否成立?乃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爭點。本院審酌被告右揭舉發理由,以及兩造均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情,認有依首開法條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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