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3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黃麗儒 被告 黃胡清 被告 康賜文 原告與被告黃胡清、康賜文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7,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