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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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陳林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科竹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科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36萬8,1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8萬8,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萬7,556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文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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