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耀升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調偵字第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耀升犯侮辱公署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檢舉違規等事,對告訴人 華書賢 回覆方式有所不滿,竟在網路上以「現在你警察局是不是垃圾,台南市二分局督察室,巡官華書賢,公然盜用民眾的個資...這個是沒有讀書還是白癡時這個巡官是沒有讀書還是他是不知道...你的那些巡官都是垃圾嗎,什麼依法處理不知道民眾陳情反應是怎麼,我只留電話。你不認識字還是你們是智障還是你們是白癡...」、「這個就是標準垃圾,可以公然封鎖民眾的言論自由...」等不堪入耳之言詞辱罵華書賢及該公務單位,行為實不足取,復斟酌被告係因家中住址被得知而不滿之犯罪動機,在強烈反應下之用語觸犯刑罰,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於警詢時自述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2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靜茹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122號被告許耀升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耀升前因檢舉違規等事,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巡官華書賢之回覆方式有所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15日至22日間某日,在其臺南市○○區○○○路000號住處內,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並登入臉書,以其暱稱「HsuYaoSheng」在臉書公開社團「 阿仁 局長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等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張貼「現在你警察局是不是垃圾,台南市二分局督察室,巡官華書賢,公然盜用民眾的個資...這個是沒有讀書還是白癡時這個巡官是沒有讀書還是他是不知道...你的那些巡官都是垃圾嗎,什麼依法處理不知道民眾陳情反應是怎麼,我只留電話。你不認識字還是你們是智障還是你們是白癡...」、「這個就是標準垃圾,可以公然封鎖民眾的言論自由...」等語辱罵巡官華書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足以貶損華書賢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華書賢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許耀升固坦承有於上開臉書公開社團張貼上開言論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侮辱公署之犯意,辯稱:伊之留言都是問句,如果是要罵對方就不會使用這樣的句子了云云。然上開事實,除據告訴人華書賢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訴綦詳,復有被告在臉書公開社團「阿仁局長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張貼上開侮辱文字之截圖在卷可稽,觀之被告所張貼之上開文字內容,雖文字中有「是不是」、「還是」等用語,然綜觀整段文字之前後文義,被告並非理性地針對某議題提出疑問或質疑,而係透過此種類似疑問語句之連接詞,導引出對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告訴人為粗鄙言語謾罵之結論,被告所辯,顯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公然侮辱公署、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上揭數次公然侮辱行為,時間、空間密接,行為態樣相同,顯見其係基於接續實施之犯意而為之,為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請論以一罪綜合評價。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公然侮辱公署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檢察官林仲斌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鍾幸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