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齊賢具保人范揚康選任辯護人黃鈺淳律師選任辯護人 雷麗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995、2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揚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藍齊賢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由范揚康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4年1月7日將其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其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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