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莊延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賴鵬年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 劉賜發 │第一銀行中壢分行│106年7月31日│32,200元│H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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