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8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