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樹根律師
邱麗妃律師被告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戴韻玲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