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9年3月22日裁定命補正,聲請人固於99年4月6日提出陳報狀,惟仍認須提出如附表一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事項。爰定期再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非僅說明債權種類」),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尤其以台灣土地銀行枋寮分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現正待業中,應據實說明前離職之真正原因,及有無領取失業補助金、資遣費或勞退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現是否另有收入來源?如無,如何維生?計畫於何時可尋覓工作任職?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6.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7.債務人配偶如何負擔二子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8.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9.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4點之必要)
10.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每月收入
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1.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提出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3.說明債務人名下所有之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
。有無使用他人車輛?
14.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15.提出債務人父、母親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6.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
17.說明門牌號碼「高雄縣○○鄉○○村○○○路○○號」房屋之
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何以配偶設籍於該址?
18.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9.說明前置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案?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33,208元;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現正待業中,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釋明前曾有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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