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更(三)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80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偉聖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88號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99年8月17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清安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