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小字第1634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93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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