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791號抗告人 林碧玲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條第
3項規定:「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準此,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單獨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判斷,而非徒就卷內業已存在之資料,對於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加以指摘;如提出或主張之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無准予再審之餘地。又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予以駁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可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4條第3項、第1項、第43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林碧玲因誣告案件,對原審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05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如原裁定理由一所載,且提出所示之證據,欲證明凡此單獨評價或與卷存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以動搖原判決論罪之結果,據為新證據等語。經查:原判決勾稽案內證據資料,認定抗告人確有本案所指對調解委員 顏江如琴 及助理 裴其正 犯誣告犯行明確,論以所載罪刑,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就抗告人所為之辯詞認非可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論析明確。對於抗告人所陳再審意旨,逐一載明:㈠抗告人前多次執(證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49號不起訴處分書、(證3)車損估價單、(證4)臺中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證5)臺中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先後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認其聲請無理由或不合法(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分別以110年度聲再字第219號裁定(經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06號裁定駁回抗告)、110年度聲再字第293號、110年度聲再字第36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61號等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均經確定在案,抗告人又以同一理由聲請本件再審,因認此部分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㈡抗告人所提出之(證1)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固具新規性,惟此僅止於證明抗告人有匯款之事實,無法推論抗告人無誣告之行為,不論單獨評價或與卷內其他證據綜合評價,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有罪之事實,不具新證據要件等各情,業經調卷審認,記明其判斷理由,乃認本件抗告人聲請再審不合法或無理由,因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揆之首揭說明,經核並無違誤。又抗告人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原審裁定前復以再審理由補充狀提出證6至證12之證據,主張符合新證據要件,併予聲請再審(見原審卷第305至327頁),卷查:⑴(證6)臺中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調解事件處理單暨同意書、(證7)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支付對帳明細表、(證8)顏江如琴之筆記本影本、(證9) 歐曜維 (抗告人之子)與其父之LINE對話紀錄、(證10) 賴建仲 (保險業務員)名片等證據,抗告人前於原審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9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93號聲請再審案已提出,經法院審酌後認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抗告人復以同一原因聲請本件再審,此部分聲請程序違背規定;⑵(證11)臺中市東區區公所函僅在通知系爭調解書業經法院核定在案,並檢送調解書予抗告人等人,(證12)LINE對話紀錄未見有抗告人所指通話相對人就調解金額計算之質疑,不論單獨評價或與卷內其他證據綜合評價,均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抗告人誣告犯行之論斷,俱非屬新證據,原裁定就此部分疏未審酌,固有欠當,然駁回之結論並無二致,尚無撤銷之必要。
三、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竟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猶執所辯陳詞及證據,否認犯罪,無非係以主觀上自認符合再審要件之新證據,就原裁定已論駁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辯,及對於原判決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楊力進法官汪梅芬法官侯廷昌法官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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