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RISEHATI(中文名阿娣,印尼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SRISEHATI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及第5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SRISEHATI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疑重大,且為逃逸外勞,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5年1月25日起執行羈押,至105年4月25日,2個月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唐玥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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