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金字第12號原告 簡珮玲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複代理人 廖至中 律師被告悠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訴訟代理人 謝佩君 被告王進祥
李淑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尤柏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年月15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且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本人務必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以確認原告撤回本件訴訟之真意。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