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小字第366號
原 告 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吳 驕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94年度豐小字第299號、94年度訴字第1062號清償借
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94年度豐小字第299號、9
4年度訴字第1062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