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六一四六號
原告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送達代被告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嘉玲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合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合約書第十八條),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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