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四五號
原告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劉宏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壹仟叁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壹佰捌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零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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