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一三號
聲請人華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中創業投資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陸萬 元│RA八0一二六九││││限公司乙○○│行│││二││├─┼─────────┼─────────┼───────────┼────────┼────────┼──┤│2│華中創業投資股份有│萬通商業銀行世貿分│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貳萬柒仟元│AJ0三四九九二││││限公司乙○○│行│││五││├─┼─────────┼─────────┼───────────┼────────┼────────┼──┤│3│華中創業投資股份有│萬通商業銀行世貿分│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叁仟元│AJ0三四九九二││││限公司乙○○│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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